试管婴儿是借助人工干预的方式将受精卵移植到女方子宫中的一种辅助生育技术。在这种技术下诞生的孩子,父母离婚时抚养权的处理与正常情况会有一些不同,其中主要考虑试管婴儿对双方而言的重要性问题,以及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由于男方的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在做试管婴儿时最终可能是他人的精子和女方的卵子结合后产生的孩子。
首先,男女双方就试管婴儿的抚养权可以协商。因为试管婴儿对男女双方可能都十分重要,此时即便男女双方就离婚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休,但是从为了孩子正常、健康成长的角度,双方可以考虑共同营造离婚后良好的父母亲子沟通氛围,确定离婚后男女双方共同抚养、轮流抚养子女。
其次,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就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抚养权归属。
这一点在北京秦嘉泽婚姻家事团队的既往的文章中有详细解读、归纳整理,有需要的读者可以自行阅读或直接私信、留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同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也对抚养权争夺问题有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整体而言,当事人需要准备好自己为孩子的付出、优势条件、对方抚养孩子的不利条件等等,其中最重要最常见的一点,是自身可能再也无法生育的证据。
最后,如果试管婴儿在处理时,因为男方的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采用的是他人精子,而不是男方本人的,这种情形下离婚时男方不能主张这是一种“出轨”,从而要求多分财产或者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
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2022中国年度司法案例》一书中收录的(2021)津民申164号案件进行详细解释,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就是高先生、李女士在1995年登记结婚后,多年没有成功备孕,于是两人共同到试管婴儿机构办理了试管婴儿,当时采用的就不是高先生本人的。2020年,高先生起诉李女士离婚,起诉中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从而要求李女士支付婚内的抚养费以及精神赔偿。李女士积极应诉,提交了多方收集的证据,证明孩子是试管婴儿下的特殊情况。
一审李女士败诉,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高先生抚养费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李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从实际角度认为整个过程高先生知晓,并且因为试管婴儿的特殊性,所以法院不能单从亲子鉴定报告认定李女士在婚内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李女士胜诉,李女士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和赔偿金。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涉及试管婴儿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与常见情况不同,各地法院可能认知程度也不同,所以针对这类型的案件需要结合具体男女双方安排试管的一些细节详细分析。